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原副庭長李武清在一次“刑法重大疑難熱點問題研修班”上提到一個案例。他介紹,被害人沒死亡,一般不核準死刑,但如果手段極其殘忍,可考慮判處死刑。比如2003年發(fā)生的一起濃硫酸毀容案,被害人重傷達二級傷殘。“屬于有預(yù)謀的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導(dǎo)致被害人永久性傷殘,生不如死,綜合考慮核準死刑。”他認為,被害人“比死還要痛苦”。
所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的最終量刑,取決于對被害人周某的傷殘鑒定。如果鑒定結(jié)果較嚴重,陶某某可能會被重判,但由于是未成年人,不會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