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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黨費收費標準及關于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03-20
    銅之家訊:2020年黨費收費標準及關于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
     timg (1)
    一、基本標準(6條)

    【標準如下:

      1、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

      4、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5、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6、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1元。】
    二、法律規(guī)定
    【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自覺。黨員交納黨費必須做到自覺、主動,一般應由本人親自交給黨支部或黨小組負責收繳黨費的同志。

      (二)按時。按照黨章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黨員交納黨費一般應當按月交納,不能無故拖延。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三)足額。黨員交納黨費應當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和標準交納,不準隱瞞收入或減小交納黨費基數少交黨費  ?!?br /> 三、黨費繳納法律規(guī)定
    【  《關于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yè)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yè)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于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tǒng)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tǒng)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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