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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平性侵女生事件四大疑問待解 警方緣何不立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02-2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杜雯雯
    銅之家訊:近日有媒體報道,山東東平縣斑鳩店鎮(zhèn)有多名初中女生遭地痞性侵,涉事女生從11歲到15歲不等,目前事件在網絡持續(xù)發(fā)酵,記者近日趕

    近日有媒體報道,山東東平縣斑鳩店鎮(zhèn)有多名初中女生遭地痞性侵,涉事女生從11歲到15歲不等,目前事件在網絡持續(xù)發(fā)酵,記者近日趕赴事發(fā)地對事件進行了追蹤,采訪了當事人及其家屬、學校、政府部門等,回應社會關切。

    追問一:是否屬于強奸?

    記者7月7日見到了當事人平平(化名),她一直蜷縮在床上抽泣,并用毛毯蓋住全身和臉頰。一番溝通后,8日,平平答應接受記者采訪。在采訪過程中,她目光呆滯,一直保持同一姿勢回答記者的提問。

    平平對記者說,去年12月23日,她得知另一位女生婷婷(化名)在晚自習后相約到校門口散心,看到黃某峰在一輛車上。黃某峰招呼她們上車,她們趕緊跑,結果被黃某峰先后強行拉上車。車開到銀山鎮(zhèn)一家賓館后,黃某峰說其他人都去梁山縣買毒品了,隨后黃某峰在賓館強迫和她發(fā)生性關系。“我心里非常害怕,想跑,還使勁抓黃某峰的手背和胳膊?!逼狡秸f,之后,為避免和人獨處,她還跑到了賓館院子停車場,后來被“瘦高個”男人發(fā)現(xiàn)拉回了房間,先后被黃某武、盧某強奸?!八麄z還拿著我的衣服,讓我洗了兩次澡,不洗干凈不讓(從衛(wèi)生間)出來?!?/p>

    追問二:警方緣何不立案?

    據(jù)當事人平平家屬反映,從2013年12月23日至今已半年有余,對于家屬反映的孩子被強奸一事,警方一直沒有立案,也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熬經]有告知我們任何東西,立案或者不立案總得給我們一個交代?!?/p>

    對于輿論質疑的東平縣公安局不作為問題,東平縣公安局9日書面表示,在對該案的調查過程中,東平縣公安局始終高度重視、積極開展工作,不存在不作為的問題。

    警方提供的材料顯示,2013年12月26日,泰安市東平縣康某、解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平平(出生日期為1999年2月)、婷婷(出生日期為2000年1月)于2013年12月23日晚結伴離開學校后,與家人、老師失去聯(lián)系,懷疑被人拐賣。東平縣公安局于當日以拐賣婦女兒童案立案偵查,并成立專案組,先后赴濟南、菏澤等地開展工作,積極尋找失蹤人員。12月29日,婷婷返回家中,平平獨自到梁山縣,2014年1月5日被找到,該案被撤銷。

    警方材料還顯示,1月6日,平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控告被黃某峰等人強奸。經調查,2013年12月23日晚,平平、婷婷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在某賓館住宿期間,黃某峰等人分別單獨與平平先后發(fā)生性關系,盧某欲強行與婷婷發(fā)生性關系未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規(guī)定,盧某的行為已涉嫌強奸罪,經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東平縣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將盧某依法執(zhí)行逮捕。

    警方還表示,在調查過程中,警方發(fā)現(xiàn)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有吸食毒品行為,依法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行政拘留。經后續(xù)偵查,鄭某、黃某武因涉嫌其他犯罪分別于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處理。

    追問三:是否篡改筆錄?

    平平家屬說,2014年1月8日,平平三位家屬第一次去東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錄口供。一位家屬表示,警方并沒有如實記錄平平所述,而是有所篡改。“有一個地方孩子原話是‘扒我衣服’,我卻看到筆錄是孩子把外套脫了,還幫黃某峰脫衣服?!?/p>

    東平縣公安局副政委馬扶軍說,所有口供最后都要經過被詢問人的核實、修改、簽字等程序。東平縣公安局9日書面回復,筆錄記錄完成后交予控告人核對,控告人核對后按照自己的意見提出修改,符合程序規(guī)定。

    據(jù)記者了解,家屬與民警當時的確就相關表述發(fā)生沖突,這也使家屬不認可筆錄內容。

    據(jù)平平家屬介紹,1月8日第一次筆錄不歡而散。而1月21日第二次做筆錄時,一名親屬想看看已做好的筆錄,一名警員表示“領導特別交代了,不讓你看。”這名親屬就在監(jiān)護一欄簽字,證明“只是在場”。

    追問四:是否打招呼?

    對于報道稱有民警說“上面打了招呼”一事,東平縣公安局回應稱,目前,東平縣專門成立聯(lián)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一旦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負責分管刑偵的東平縣公安局副政委馬扶軍今年6月開始負責此案,他在書面回復中表示,“沒有任何人因為此案給自己打招呼”。

    平平的家屬還向記者表達了對被拘留人“有關系”的擔憂,并提供了證據(jù)。比如,家屬提供的證據(jù)顯示,2014年1月8日,黃某峰在拘留所內使用手機自拍并上傳到QQ空間。

    根據(jù)我國《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xiàn)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tǒng)一保管。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

    東平警方9日書面答復說,黃某峰在拘留所被執(zhí)行拘留期間,使用手機的行為違反以上規(guī)定,暴露出拘留所管理不規(guī)范。目前已安排督察部門進行調查,對責任民警已停止執(zhí)行職務。下一步將嚴肅整頓,避免此類事件的發(fā)生。(記者 吳書光、張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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